无锡市惠山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

创建时间:2022-02-18
无锡市惠山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办法
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了完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机制,提高精准认定、精准资助、精准管理水平,确保每一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安心就学、顺利完成学业,根据国家和省、市学生资助政策,结合我区实际,制定本办法。
第二条 惠山区各校(园)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申请、审核、认定、资助和监督管理,适用本办法。本办法所称家庭经济困难学生,是指在我区幼儿园、义务教育学校、普通高中、中等职业学校就读,具有正式注册学籍,家庭经济方面存在困难的学生。
第三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应当遵循公平公正、科学规范、动态管理、简便高效原则。
第四条 各校(园)应建立学生资助工作小组,加强资助工作队伍建设,并负责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政策落实和监督管理工作。
第五条 经认定符合家庭经济困难条件的学生,可获取相应资助。
第二章 认定条件
第六条 学生按其家庭经济困难程度,分为特别困难、比较困难、一般困难三个等级。
第七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认定为特别困难学生:
(一)具备民政部门发放的供养证明、无法定抚养义务人或社会福利机构收养的孤儿;
(二)在全国扶贫开发系统中建立电子信息档案,具备《扶贫手册》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子女;
(三)具备民政部门证明的城乡低保家庭子女;
(四)具备《特困职工证》的特困职工家庭子女;
(五)具备《残疾人证》的残疾儿童少年;
(六)具备相关证明,患有重病的困境儿童(学生)。
(七)具备相关证明的门诊特殊病种医疗救助对象子女;
(八)具备民政、公安、军分区等部门的革命烈士子女、因公牺牲军人或警察子女、解放军边防指战员子女、见义勇为死亡或致残人员子女等优抚家庭子女。
第八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认定为比较困难学生:
(一)因遭遇突发事件、意外伤害等原因导致家庭基本生活陷入困境的学生。
(二)政府支出型深度救助家庭子女。
(三)监护人监护缺失、监护人无力履行监护责任、单亲生活困难家庭的等困境儿童(学生)。
(四)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以上、1.5 倍以下的学生。
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,可以认定为一般困难学生:
(一)家庭月人均可支配收入在我市低保标准 1.5 倍以上、2 倍以下的学生。
(二)因其它原因导致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。
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,不能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:
(一)家庭非因拆迁而拥有两套以上产权住房,且住房总面积超过当地住房保障标准面积两倍;
(二)家庭雇佣他人从事各种经营性活动;
(三)学生从外地转学到我区就读,时间不足一年;
(四)学生就学期间消费水平高于所在学校学生日常平均消费水平
(五)隐瞒家庭真实收入、财产、人口变动等情况,提供虚假证明材料;
(六)拒绝配合家庭经济调查的。
第三章 资助标准
第十一条 确定各级各类教育资助标准,合理确定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分档资助标准,并建立动态调整机制。
第十二条 学前教育阶段困难学生资助标准:
1.特别困难幼儿减免保育教育费。公办幼儿园免费标准按实际收费标准执行;民办幼儿园收费标准高于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的,按同类别公办幼儿园收费标准进行减免。
2.比较困难幼儿:按照 1200 元/生/年的标准给予资助。
3.一般困难幼儿:按照 1000 元/生/年的标准给予资助。
第十三条 义务教育阶段困难学生资助标准:
1.特别困难学生:
(1)减免在校午餐费:减免标准一般为 8 元/生/天(或根据统一供餐标准),减免天数按实际在校天数计算,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;
2)减免社会实践活动费:每学期减免标准按照物价部门核定公布的公办学校收费标准执行,按实结算后的不足部分由学校承担;
(3)给予生活补助:补助标准为小学 1500 元/生/年、初中 2000 元/生/年。
2.比较困难学生:按照小学 1200 元/生/年、初中1500 元/ 生/年的标准提供生活补助。
3.一般困难学生:按照小学 1000 元/生/年、初中1250 元/ 生/年的标准提供生活补助。
第十四条 普通高中阶段困难学生资助标准:
1.特别困难学生:
(1)减免学杂费和住宿费:公办高中免费标准按所在学校实际收费标准执行;民办高中收费标准高于同类别公办高中收费标准的,按同类别公办高中收费标准进行减免。
2)发放国家助学金:发放标准为 2500 元/生/年。
2.比较困难学生:按照 2200 元/生/年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。
3.一般困难学生:按照 2000 元/生/年的标准发放国家助学金。
第十五条 中等职业教育阶段,按照国家、省中等职业教育免学费和国家助学金政策执行。
第四章 认定程序
第十六条 学校具体负责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的组织实施工作,并确定专人负责。学校校长是第一责任人,对本校(园)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认定和资助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。
第十七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工作每学期办理一次,一般在每年 3 月、10 月进行。学校春学期资助资格名单原则上与上年秋学期一致,上学期已被认定的学生,学校应当对其家庭经济状况进行走访调查,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的,下学期应当继续予以认定和资助。
第十八条 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的,由申请人或监护人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,填写《无锡市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申请表》。申请人应当对提交申请的信息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。
第十九条 班主任应当利用家访、与学生谈话等方式,对申请人家庭经济情况、日常行为和消费状况进行了解,并将有关情况报告学校。
第二十条 学校应当对申请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情况组织审查,审查结果应当以适当方式在学校进行公示,公示期不少于 5 个工作日;公示无异议的,报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。
第二十一条 区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所属学校审查结果的复查;复查通过的,报惠山区教育局、财政部门予以认定,发放资助资金。
第二十二条 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结果有异议的,可以向惠山区教育局提出书面意见。惠山区教育局应当对异议进行复核;复核结果应当书面告知异议人。
第五章 监督管理
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所辖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和资助工作的检查和指导,将学生资助工作纳入学校办学考核,每年组织一次检查,督促学校提高认定和资助工作水平。
第二十四条 各校(园)应在资金下拨后 10 个工作日内以打入申请人本人银行卡的方式进行发放,做到资金直达,保留好拨款拨付凭证材料。并在资金发放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学生资助各类信息同步录入资助信息管理系统。
第二十五条 资助资金确保专款专用,严禁挤占、挪用。资助资金银行卡形式发给受资助学生本人。如学生因特殊情况无银行卡,可打卡至监护人银行卡,附上申请人与监护人的户口证明材料。发放后,制作经费签收表,并由受助者亲笔签名确认。
第六章 附则
第二十六条 国家、省、市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对象、类别和资助另有规定的,从其规定。
第二十七条 各校(园)可以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。
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 2019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。